一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企业 涉嫌虚假被罚拟百万元 !(附:“禁塑”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内容)

产品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编袋

一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企业 涉嫌虚假被罚拟百万元 !(附:“禁塑”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内容)

  •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编袋
  • 产品概述

  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全力推进“禁塑”工作,从严查办涉塑违法案件。近日,海南一企业在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过程中,涉嫌构成伪造认证标志、虚假误导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企业予以顶格处罚100万元。

  最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随机抽查。在海南椰海粮油市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商户使用海南鑫汇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塑料袋上标有“淀粉生物基”字样。执法人员结合塑料袋质感初步判断,这一些产品达不到降解标准。

  随后,执法人员对海南鑫汇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3款一次性塑料袋均标有“中国环境标志”字样和图标,另有1款塑料袋标有“全降解塑料袋,降解率100%”字样。

  经查明,海南鑫汇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过程中,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也未取得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的认证和备案,擅自将“中国环境标志”字样和图标标注在自己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上;实际生产用的原料成分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属不可降解材料,但却在其塑料产品上标注“淀粉生物基环保袋”,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误导行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拟对海南鑫汇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100万元的顶格处罚的决定。此外,另有3家企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造“中国环境标志”的一次性塑料制品被立案调查处理。

  据了解,省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继续加塑工作执法力度,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将禁塑工作推进到底。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各样的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并且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世界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热情参加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

  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区域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合乎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依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的安排回收网点,严格农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来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做监督检查时,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监管领域,你要不要免费的市场监管有关的资料?你要不要免费的市场监管视频培训课程?

  申明:文章不代表平台立场、也不具有法定效力,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我们将围绕汽车及周边产品、10类重点消费品及民生关切度高的消费品为广大购买的人的购买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扶优治劣提供有力依据。

  原标题:《一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企业 涉嫌虚假被罚拟百万元 !(附:“禁塑”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内容)》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