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拟规定外卖等入网食品未封口最高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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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拟规定外卖等入网食品未封口最高罚500元

2023-12-22 06:08:44 江南手机app下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列为2023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9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在网络上点个快餐或购买零食、农产品等,慢慢的变成了了许多年轻人的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网络食品安全如何保证、怎么监管,是备受大家关注的问题。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针对网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风险隐患,《条例(草案)》拟在要求网络销售食品保存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需要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对网络餐饮封签、网络食品交易前置仓贮存配送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条例(草案)》拟规定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物流配送企业贮存、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对有保鲜、保温等特别的条件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应当拒绝配送。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拟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拟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一是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规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责任,要求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整行业规范和奖励惩罚机制,充分的发挥其自我监督机制。二是鼓励消费者监督。发挥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社会监督。为加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企业标准应当公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以信息化方式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条例(草案)》第六十三条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鼓励网络餐饮服务配送人员等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做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的,能增加奖励。

  因为价格低,临期食品成为一部分年轻花钱的那群人“新宠”。记者发现,对于这一块,《条例(草案)》也有涉及,拟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两年。

  小食杂店增加了城市烟火气,如何守住它们的食品安全防线?现代快报记者发现,《条例(草案)》拟明确完善小微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授权,本着宽进严管、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小食杂店以及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由许可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促进就业创业,方便群众生活。同时,对小食杂店规定了保证食品安全所一定要具有的基本要求。

  同时,《条例(草案)》与《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相衔接,对于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生产经营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拟明确适当的处罚幅度。比如食品摊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原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给出了相关建议,涉及夯实立法基础工作、完善乡镇、村(社区)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环节监管、增加食用农产品零售环节规定、增加有关农村集体聚餐规定等等。

  比如,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作了规定,但对食用农产品的零售环节缺少相应的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要求食用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卖场合理划定功能区,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关注到农村集体聚餐的情况。大多数农村集体聚餐存在聚餐场所简陋、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风险加大,是当前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对此迫切地需要加以规范。建议在条例第二十条之前增加一条有关农村集体聚餐的内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指导。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