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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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政策明白纸

2024-02-24 11:13:47 江南手机app下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天津市及时出台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作用,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为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市金融局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及具体办理方式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政策明白纸》,涉及政策措施12项,包括国家疫情防控贷款、再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再贷款贴息、担保、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逐项明确了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和联系方式,以期为企业纾困助力、排忧解难。各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市金融局网站和“天津金融”微信公众号查看,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可向市、区工作专班和相关部门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金融系统全面贯彻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各区政府和金融机构协同联动,按照“四战”要求,全力以赴支持我市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强支撑守底线,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战”并重、“双胜双赢”。

  近期,中央有关部委推出了应急贷款、再贷款等政策,我市有关部门推出了创业担保贷款、再贷款贴息等政策,有效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为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了解政策,打通政策扶持“最后一公里”,我们将近期金融政策进行梳理,形成了《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政策明白纸》,共汇编12项政策,逐项明确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和联系方式,以期为企业纾困助力、排忧解难。

  疫情当前,共克时艰。市金融局将会同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沟通对接畅通、服务措施精准、落地成效明显。

  政策条款: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1.组织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该项工作区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报送相关材料。

  2.审核上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该项工作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推荐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1.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

  2.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而未纳入国家重点名单的企业名单反馈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政策条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公司可以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

  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人民银行货政司负责向全国性银行发送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专项再贷款期限为1年。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向全国性名单内公司可以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贷款发放情况。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种方式对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报送的贷款及时审核,按周向人民银行货政司报送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的合格贷款。经审核由人民银行货政司及时发放专项再贷款资金。合格贷款标准:

  2.发放时限。2020年1月25日以后金融机构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3.贷款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向全国性名单内公司可以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1月25日至31日发放的贷款,经修改利率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视作合格贷款。9家全国性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并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不可以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1.自2月3日起,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按日报送上日符合规定标准的合格贷款发放情况。

  2.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相关文件,按照合格贷款的标准,对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上报的日报情况做初步审核。

  5.金融机构做好合格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的要求对9家全国性银行和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做后续跟踪管理。

  政策条款: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额外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分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向注册地区财政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请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下载)。

  2.各区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贴息资金。

  3.经财政部审核拨付中央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将中央贴息资金和市区两级贴息资金一并拨付企业,年终市区两级财政办理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1)组织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2)审核上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3)名单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市工业与信息化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2.申请流程: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且积极做出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1)组织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2)审核上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推荐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公司进行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需求来做申报。

  (3)名单共享。及时将工业与信息化部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天津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4)动态调整。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调整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调配的,一经发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立即取消全国性名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政策条款: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

  1.我市新冠病毒防控所需物资名单内的生产企业,在购买原料、设备改造等应急物资生产中存在资金需求的能申请,并优先办理。

  2.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制造生产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为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施和服务系统的企业等相关配套企业中,存在资金需求的能申请,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1.符合申报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购买原料、设备改造时能申请专项贷款。

  2.企业填写《新冠病毒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表》(请在市工信局网站下载),扫描或拍照发送至以下邮箱:。

  政策条款: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所有在我市进行创业的各类人员,均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20%的企业(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能申请小微企业贷款。

  在疫情期间,各区人社部门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7〕131号)文件的基础上,及各区创业担保贷款办法的有关要求,可采用承诺制等方式减少要件或事后补齐要件,加快办理流程,及时发放贷款。

  发放。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偿还债务的能力等,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招用员工花名册;小微企业划型所需证明材料。

  1.对涉及研发生产新冠病毒防控和治疗药品及疫苗的生物医药类企业,涉及防疫物资和设备的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安排专项担保额度、减免担保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减少反担保措施、简化业务流程、制定专门服务方案。

  3.对轻资产科技型疫情防控企业,积极采取线上融资对接方式,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1.申请与受理。企业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由业务部进行受理。

  2.调查与审核。业务部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对其进行资格评估,对担保项目情况做核实和审查,同时,风险部对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业务部与风险部审核通过后,由业务部提出申请,提交审保会审议。审保会通过后,形成审保会决议,并对银行开具《担保意向书》。

  3.优惠费率申请。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可向市担保中心提出减免担保费的申请。

  4.放款手续。市担保中心根据审保会决议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落实有关措施后,履行放款程序。

  5.保后管理。在担保期间,市担保中心将通过对在保企业的风险分类管理等措施进行保后管理,督促在保企业履行保证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当发现在保企业可能在被担保合同到期时不能履约时,将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在保企业确定无力履约时,市担保中心将启动代偿程序,并采取相关反担保措施。

  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的企业,一经查实,市担保中心将取消其已确认的享受支持政策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策条款:适当放宽纳入再担保的条件;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其他从事疫情防控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施等物资科研、生产、购销的中小微企业;从事疫情防控专用设施建设的中小微企业。

  对符合上述支持对象有关要求的贷款担保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纳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

  1、担保项目主债务发生时间属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内;

  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针对再担保体系成员为上述支持对象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按照融资贷款金额的40%分担风险责任,并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内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针对上述支持对象贷款担保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受理项目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再担保确认函》。

  本方案以专项业务做相关操作,由合作担保机构与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签订专项合作协议,业务模式以核准制为主。合作担保机构向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报送担保项目,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受理。

  1.落实续贷续保政策。对金融机构给予合乎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的,做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延长担保期限,展期期间内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可以超过原担保费率50%。

  2.积极开展数据增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取消反担保要求。市金融局将通过“金查查”系统优先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经授权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政务数据共享。

  3.降低担保服务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降费让利,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鼓励别的类型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国家和我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和我市政策执行。

  中小微企业联系办理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办理。

  政策条款: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理财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组织线上融资对接。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贷款;

  (3)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该笔贷款在存续期内,或认定为雏鹰企业后取得的贷款;

  (4)企业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为做好疫情期间受理工作,减少人员接触,本次受理方式为线上受理,具体流程为:企业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打包发至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邮箱——各区对企业提交材料来形式审查——各区将申请材料打包发至指定受理机构邮箱。

  近期市科技局发布正式受理通知,公布具体实际的要求、办理流程及各区联系方式等,拟申报企业可在市科技局官网通知公示栏查看。

  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

  为做好疫情期间受理工作,减少人员接触,本次受理方式为线上受理,具体流程为:企业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打包发至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邮箱——各区对企业提交材料来形式审查——各区将申请材料打包发至指定受理机构邮箱。

  近期市科技局发布正式受理通知,公布具体实际的要求、办理流程及各区联系方式等,拟申报企业可在市科技局官网通知公示栏查看。

  政策条款: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

  1.保险机构开通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受理相关理赔报案及保险咨询,保证保险服务持续畅通。

  2.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对感染新冠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办理,简化理赔受理程序,取消部分纸质理赔材料。针对已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客户,鼓励保险公司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予以先行赔付,减轻客户经济负担。

  3.适当扩展责任范围,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感染新冠病毒出险客户采取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自付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限制等措施。

  4.推广线上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充分的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引导客户通过手机APP、官方微信等线上服务端申请理赔,在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尽可能的避免与客户“面对面”接触。

  1.出险客户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津保险公司均已开通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具体理赔政策、所需理赔材料及理赔申请渠道等信息,可致电各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根据本公司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及时受理客户报案,开展查勘、定损、理赔(支付保险金)等,不拖赔、惜赔、滥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政策条款: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

  从国外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和设备的我市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企业。

  1.免费为有需求的政府部门和公司可以提供防疫物资(包括口罩、帽子、防护服、急救箱、棉签、手套、温度计、消毒液等)的海外供应商名录信息和供应商提单信息。

  2.对于企业拟进口业务,免费提供海外供应商资信调查,扩充信用限额额度,审批海外供应商提前收取预付款的信用限额。

  3.放宽进口预付款保险准入条件,为公司可以提供进口预付款风险保障支持,并给予基础费率下浮超过50%的优惠支持,对于代政府采购业务给予特别优惠费率支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现有客户可联系专属客户经理;别的企业可联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承保处:阳小成,,邮箱

  政策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施、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施、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承租人。

  通过延长资金融通期限、优化租金结构、减收租金和利息等方式,实现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和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流动性支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积极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施、检验检疫设备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在合规前提下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等行业中遇到暂时困难的承租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确保风险可控和审批流程合规的基础上,“一户一策”制定支持政策,通过应收租金展期、调整租金偿还节奏、加大租赁资金投放等方式支持公司制作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疫区和疫情防控相关行业的支持,适当减免手续费,合理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1)金融租赁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不省略风控重要环节的前提下,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在线方式远程、高效地开展租前调查、授信审查和租后检查。

  (2)对疫情防控相关业务,金融租赁公司按相关监管政策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综合分析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后,作出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的决策。

  (3)对受困承租人变更还款结构或增加授信额度,金融租赁公司按相关监管政策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一户一策”制定支持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和流程合规。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施、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承租人。

  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提供差异化租赁服务,通过灵活租金安排给予特殊时期特定帮扶,应采取降低或免收租赁服务费,依企业申请对租金做2至4个月的延期至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结束,免收罚息,不计入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缓解企业金钱上的压力。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定制化的延期安排。

  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优势,尽力满足企业复工复产中购置设备、扩大产能、盘活资产等融资租赁需求。采取加大投放力度,提供资金支持;配备专业力量,加强租赁资产维护管理;开通绿色通道,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等方式,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围绕主业,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动能引育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非消极作用。响应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建立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的金融快速响应机制的通告》,视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共克时艰金融服务群”,通过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创新产品、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方案等方式,为中小微公司可以提供高效、便捷、专业、优惠的融资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不省略风控重要环节的前提下,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在线方式远程、高效地开展租前调查、授信审查和租后检查。

  (2)对疫情防控相关业务,融资租赁公司按相关监管政策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综合分析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后,作出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的决策。

  (3)对受困承租人变更还款结构或增加授信额度,融资租赁公司按相关监管政策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一户一策”制定支持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和流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