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其在嘉峪关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购买的“保为康”9600型口罩,购物小票显示应收90元,实收12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1月24日,嘉峪关某医药连锁公司给该公司分店批发配送保为康9600型口罩200个,但销售期间该分店没有对涉案口罩明码标价,经营场所内部分医疗器械销售区域商品也没有标价签,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020年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嘉峪关某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广告订购了“天虹”牌9600型成人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250个、儿童口罩500个。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成人口罩50个,销售价40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已售出的“天虹”牌9600型成人口罩进货单价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在市场调取的同类型成人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市场销售价为9元/个,当事人以40元/个的价格销售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提价幅度远超过100%。
当事人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大幅提高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2020年1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防疫用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商贸公司员工将正在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合格证掏出,散落在公司地面,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有效期二年,该批次口罩已超过有效期近二年。经调查,该公司1月23日从酒泉市彩虹桥市场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0包(20个/包),已售出120包,剩余180包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商品包装袋标注有执行标准:YZB/豫0190-2009,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该公司在明知口罩过期情况下,组织员工抽取标有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不排除主观故意。其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80包(3600个),并处罚款3.5万元。
2020年1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嘉峪关某劳保用品店现场查获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240个,该商品包装袋标注有执行标准:YZB/豫0190-2009,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标注有适用范围:医用,自灭菌之日起两年的有效期,但没有合格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医用口罩行为,同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医用口罩2240个,并处罚款2万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防护用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资质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消费者应谨慎通过微商、个人等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同时提示警醒我们按需购买,理性消费,切勿盲目抢购,大量囤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于部分经营者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