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根据政府颁布之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就《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号: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等处共计建筑面积m2的房屋(含公共面积分摊,列入计租面积者以政府有关部门核算的为准)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金标准为元 / m2·月;计租面积共m2;则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房屋租金两年内不发生调整,第三年的调整幅度由双方协商。
第四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免费装修时间,期间不计租金,但乙方应承担物业服务费及自用部分的水电费用(包括公摊水电费)。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出租房屋,经双方协商本协议有效期可相应延长。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位置有偿提供给乙方用作悬挂乙方公司标识之用,使用费为人民币元 / 年(大写元整 / 年);自乙方使用之日起计算使用费。
第六条 乙方在入住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月租金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押金在租赁期满或本租赁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没有违反本租约条款,则该押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第七条 本物业水电费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按表计收。乙方租用场地内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独立承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每月按比例进行分摊,乙方承担对应分摊部分。
第八条 本物业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应立即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及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见用户公约,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 / m2·月(大写
元整 / m2·月)。在本合同期满续约时,如物业服务费做调整,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调整。
第九条 每月的10号前乙方必须付清当月的租金。租金应通过银行托收转账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上,或直接到甲方的财务部缴付。
如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拖欠天数乘以月租金的0.3%计算。
乙方在付清押金后,甲方应开具收据;乙方在付清租金后,甲方应开具正式物业租赁发票。
第十条 本租房仅作用途。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做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自行装修部分应另报有关方面批准,承租面积内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备)。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子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保证不在出租房屋周围等公共地方搭建违章建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租约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的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乙方装修、改造和安装的除外)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承租人通知后3日内做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不维修,可经租约鉴证机关鉴证后由乙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不正确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出现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租约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如遇紧急状况(如台风、地震、火灾、盗窃等),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强行进入房屋进行抢修等紧急事故的处理,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确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经甲方同意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装修。
(五)乙方违反本租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破损毁坏的;
(六)乙方违反本租约第十五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给乙方,但乙方不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三)甲方违反本租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无故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将乙方所租区域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押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以及退还乙方预交款项的结余款。
第十八条 乙方确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经甲方验收场地资产,确无遗留问题,则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第十九条 退租时,乙方不能拆除或破坏已装修租用场地范围内的固定装置部分,包括门窗、地板、隔墙、天花板、卫生设施、灯具、管道、风管、电源设施等;但双方认为有碍美观或不需要保留的固定设施及物品、垃圾,由乙方自行拆除并清理;乙方自费安装的设备如空调等,拆除后要不影响甲方的利益及恢复租赁物业的原貌。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甲方与乙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租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经甲方同意,能够继续租用,但要提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要求;如未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退租时,不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本租约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用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租约。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号:)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协议条文经双方充分协商都同意,共同遵守执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