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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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

2024-02-12 22:56:41 新闻中心

  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各有关担保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领域全方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20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电子保函服务主体是指入驻泰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买卖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买卖平台”网址:http://:8081/)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电子保函服务对象是指通过交易买卖平台网络向担保机构发出申请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所有投标人(供应商)。

  电子保函是指担保机构通过交易买卖平台网络向投标人(供应商)开具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一)确保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咨询、投保、保函订单生成、投保资料自动审核、保费支付、保函生成、保函实时查询、保函验真、保函批改、退函、理赔及理赔状态更新、动态监管、统计、电子(纸质)发票申请、电子(纸质)具及下载打印等电子保函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程留痕可追溯,全程加密传输并具备数据实时交互功能。

  (二)业务流程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稳定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招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

  (三)出具电子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其行业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四)确保电子保函全程加密传输,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等提供准确、智能、安全、专业的电子保函服务全程一体化技术支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优化服务功能,确保系统更加便捷、高效。

  (五)开具的电子保函支持电子签章,通过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

  (六)开展电子保函业务涉及的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软硬件设施设备配备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签章。电子签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保电子保函不可篡改、不可否认、不可被窃取,保证所出具电子保函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相关文件需遵循 PKI体系的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安全。须保障数据安全,保证开标前数据交互过程始终处于加密状态。因交易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文本。电子保函条款方面:担保机构为投标人(供应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不得含有免赔条款,保证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电子保函格式方面:电子保函格式文本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电子保函期限方面:电子保函有效期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采购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期限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可向担保机构申请延长电子保函期限。

  (四)信息告知及收费。要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及时告知投标人(采购人)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信息。电子保函收费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公示。

  (五)赔付。招标人(采购人)认为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规定或招标(采购)文件等约定,构成适用不予退还投标(采购)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采购人)向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发起索赔通知,担保机构要及时按照索赔金额赔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付。

  入驻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应无条件见索即付。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或招标人(采购人)出具索赔函后,电子保函出具机构要无条件及时按投标人(供应商)约定的投标(采购)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采购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

  担保机构对出具的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终止业务的担保机构要对其终止前所开具的电子保函履行见索即付责任。

  (一)担保机构入驻及退出。担保机构入驻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保函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入驻交易平台提供电子保函服务时间一般为两年,两年后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提供电子保函服务期间如退出交易平台,需经批准后实施,退出交易平台的担保机构对已出具的电子保函应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二)保函数据交互管理。担保机构应当履行保函数据交互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投标人(供应商)权益,及时将投标人(供应商)保函信息按照数据交互标准推送至交易平台,所有系统运行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交易平台所有电子保函数据,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

  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定免责情形造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交易中心及担保机构应当启动应急方案,及时恢复电子保函系统正常运行。

  (三)终止出函业务。担保机构提供电子保函服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将终止其出函业务,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出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4.系统技术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7.不能正常开展电子保函服务业务或开具的电子保函不符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的;

  (四)人员管理。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供应商)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否则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交易中心(平台运维单位)及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