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出产出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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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出产出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 产品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出产出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出产出售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案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7日出产批号20210717的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225.6kg(30卷,15箱);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产品以30.0元/kg的单价悉数出售给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收入货款算计6768.0元;2021年8月8日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退回11kg(4箱),当事人已对上述11kg退货产品做了毁掉处理,现场查看时库房无库存。当事人2022年12月29日宣布产品召回告诉书后,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从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47.1kg,到现在上述产品库存147.1kg。因而,当事人出售上述批次产品共67.5kg,出售单价为30.0元/kg,取得违法来得到的2025.0元。产品的货值金额6768.0元。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药包材低密度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批号:20210717)147.1kg;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贰千零贰拾伍元(¥2025.0);3、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6768.0元)2倍的罚款,即壹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13536.0)。以上罚没款算计壹万伍仟伍佰陆拾壹元(¥15561.0)

  桂药监生稽罚〔2024〕1号-南宁市穗邕塑料彩印包装厂(公示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