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警方25年未检出童尸DNA被控杀人者已出狱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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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警方25年未检出童尸DNA被控杀人者已出狱11年

2024-04-01 09:11:28 江南手机app

  25年前,河南范县熟食店老板杜某5岁的女儿杜静突然失踪。两个月后,在同村姜某某家一间小屋内发现一具童尸,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两年后,警方认定杜某邻居孟祥现有重大作案嫌疑。2008年3月,孟祥现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彼时,孟祥现已在看守所关押了8年。孟祥现出狱后,始终不承认自己行凶,并称仅有的几份有罪供述也是被警方刑讯逼供12天,自己昏迷的情况下产生。

  而那具童尸的身份,至今未获得DNA鉴定支持。侦查学权威和法律人士引用疑罪从无的法学理论,就此认为目前此案实际上不能确定死者身份,犯罪行为更无从谈起。

  上个世纪90年代,孟祥现在河南濮阳范县北街经营一家猪肉店。出生于1972年的孟祥现是范县本地人,其与妻子张某某虽已离婚,但两人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经营这家小店。

  杜某经营的熟食店与其一街相隔,两人相识多年,平时关系相处的很融洽,经常一起吃饭、喝酒、打牌,两家的孩子也共同在旁边的一家民办幼儿园上学。

  1998年4月2日上午,杜某5岁的女儿杜静在幼儿园突然失踪,作为邻居的孟祥现知晓后帮助杜某一起寻找女儿。同时,杜某向范县公安局报案,希望公安机关一同寻找。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经过调查了解到,4月2日上午9时许,杜静被其父亲杜某送到幼儿园。随后,杜静的老师和幼儿园负责人在上课时没有见到杜静,即告知了杜某。杜静的亲属遂组织人员立即在附近寻找,发布寻人启事,也到附近县区进行寻找。

  此后,公安机关从幼儿园工作人员处发现一个线索:杜静失踪前后,曾有一个叫“海芳”的学生家长在城关镇金村牌坊处,看到一个年轻妇女骑车(黑色塑料圈自行车)带着一个小女孩,其感觉自行车上的小女孩就是失踪的杜静。

  同时,公安机关了解到,4月11日晚10时许,杜静的外祖父收到三次匿名电话 (本地口音),对方称要和杜静的亲属在范县城关镇中华大酒店面谈。获得该消息后,刑警大队组织人员配合杜静亲属在中华大酒店附近蹲守了两天,但并未曾发现可疑人员出现。

  直到两个月后的6月7日,与幼儿园相隔不远的姜某某在家里的一间小屋内闻到一编织袋里臭味刺鼻,发现竟是一具童尸后,将其扔到附近化粪池内并报案。随后杜某某和妻子通过尸体衣物等辨认,认为童尸即是两月前失踪的女儿杜静。

  而当时围观打捞童尸的孟祥现对童尸的身份表示怀疑,他认为童尸并不是熟识的杜静,在他看来,童尸和杜静身高相差近20厘米。

  1998年8月20日,濮阳市公安局法医联合范县法医共同对童尸鉴定得出结论。童尸年龄为5-6岁女童、尸体已高度腐败,骨骼完整,无损伤痕迹、体表未发现明显损伤,但在口腔内发现一缕麻线,分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0年4月3日,公安机关突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孟祥现的前妻张某某刑事拘留,这让孟祥现不知所措。

  “知道我爱人被拘留的时候,我还纳闷,一个农村妇女在家做做饭,带带孩子,怎么就杀人了?我去公安局给她送衣服、生活费等,但不能见她,我就想着等过了拘留期不放人的线日,在外等妻子回家的孟祥现被公安机关以相同的犯罪嫌疑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局以找我了解情况为由,几个人从家中把我带至公安局院内后面的瓦房里。从上午9点把我带进来,没有一点人问我就都出去了。中午1点多一名满嘴酒气的民警回来后,给我戴上手铐脚铐,我说‘有什么就问,戴这干什么?’民警让我交代,我反问交代什么?他们说我不老实,给我戴上头套,把我按在地下开始殴打,我的嘴、鼻子流的都是血,后来就昏迷了。”孟祥现回忆说。

  不知过了多久,孟祥现醒来后,发现头套已被去掉,胸前衣服上都是血迹,房间内的灯也都亮了。

  孟祥现称,喝下一杯又咸又苦的水后,他被扒光衣服,双手被麻绳捆在背后,然后被吊起来,在双脚点地的情况下民警让其交代杀人过程。“我拒绝后,他们就继续用竹条抽打我的全身,扇我巴掌。”

  孟祥现清楚地记得,遭受了三天的毒打后,公安局的一个领导来了,从兜里掏出一张纸念到:孟祥现指使前妻张某某,把杜某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出,然后以砖头对杜静猛砸,砸死后放在一编织袋内,后杜静未死,选择将杜静掐死,后扔至邻居姜某某家。

  “民警记录后让我签字按手印,让我承认是我说的,我死活不签。他们说我不老实,不知又打了我多少天,但我始终没有签字按手印。最后一次我在看守所醒来,通过询问同监室的人才知道当天已是4月27日,我是前一晚被送来的,此时我已被严刑拷打了12天。”

  孟祥现说,自己从来就没承认过杀人,也没有在任何“笔录”上按过手印,但他在看守所苏醒过来之后,发现了自己的手指头上沾有印油。同时,在其前妻张某某被刑事拘留三天之后,他曾接受过警方的“讯问”,并在几份空白的纸上按了手印。

  赤焰新闻留意到,范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童尸进行DNA检测,2001年4月19日,公安部出具检验报告“送检尸骨未出结果,无法比对”。

  2002年7月17日,范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孟祥现、张某某起诉到范县法院。

  范县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杜静的奶奶接她为由,将杜静从幼儿园骗出,用自行车驮至范县工商银行家属院西边的路上交给被告人孟祥现,孟祥现用自行车将杜静驮至张扶村东南的地下河西沿砸昏,并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编织袋内。二被告人将杜静驮至其家中东侧屋内,被告人孟祥现将苏醒的杜静掐死后重装入袋,埋在屋内的饲料堆中。5月底的一天晚上,孟祥现用三轮车将杜静的尸体拉到范县检察院老成家属院西抛到姜某某家一间废弃的小厨房内。

  “有罪供述”中孟祥现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敲诈杜某的钱财”,而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则是“孟祥现告诉我‘有人与杜某有仇,出一万元雇他把杜某的女儿杜静杀死’,并把一万元交给我把杜静骗出来。”

  孟祥现说,这份“有罪供述”是警方在将其打晕之后,在事先做好的“笔录”上按了他的手印。在孟祥现的代理律师叶文波看来,孟祥现此次签署笔录和其他笔录的签字明显不同。有关的资料显示,孟祥现前妻张某某所称的“雇凶杀人”者叫张某芝,范县警方曾拘留过张某芝。经过调查,张某芝关押37天后被释放。

  对于杜静被前妻张某某接走的情节,除了张某某本人的供述外,还有幼儿园老师的证言。对此,孟祥现提出疑问,杜静失踪当天,孩子的家属就报了警,范县警方也对幼儿园老师做了询问。如果当时就认为杜静是被前妻张某某接走,为什么当时不拘留,而是在两年后才以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呢?

  据其了解,案发后幼儿园老师曾被范县警方拘留过三次。服刑期满后的孟祥现曾试图寻找该老师,但始终未能找到。

  2003年10月16日,范县法院未认定犯罪动机,但认定了犯罪过程,孟祥现与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主犯与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十二年。随后,孟祥现以无罪、前妻张某某以构成包庇罪不构成杀人罪,以及杜静母亲郑某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为由均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17日,濮阳中院以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了范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范县法院在重审期间,濮阳中院提级审理。2004年4月15日,濮阳中院以孟祥现实施杀害被害人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考虑到本案证据在犯罪动机、杀人细节、抛尸时间等方面尚有欠缺,因此判处孟祥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此后,孟祥现、张某某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25日,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濮阳中院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2月22日,濮阳中院以孟祥现实施杀害被害人行为,情节严重,本应严惩,但考虑到本案证据方面尚有欠缺,因此判处孟祥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5年8月14日,河南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濮阳中院判决,发回重审。戏剧性的是,原本被提级审理的此案又被降级审理,此后濮阳县法院接手了此案。2007年12月29日,孟祥现与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主犯与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十一年。

  2008年3月27日,濮阳中院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为由,驳回孟祥现与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此案历经“八审五判”,河南高院两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终于在濮阳中院尘埃落定。

  在看守所关押了8年的孟祥现,被送至了河南省第一人民监狱继续服刑,坚持申诉未获一天减刑的孟祥现于2012年4月出狱,前妻张某某则早其一年出狱。

  出狱后的孟祥现,不停地向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多次以没有新证据为由,予以了驳回。受到同监室赵作海案的启发,以及自己多方打听,孟祥现推测杜静可能仍活着,为了寻找活着的杜静,孟祥现踏上了寻人之路。

  “如果杜静还活着,很可能被送回杜某的老家,大概方位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县级)迎春镇,于是我决定前去寻找。”

  两年多的时间里,孟祥现边打工边寻找,没活干的时候就帮助农民干农活,给他们一些好处,让他们帮其打听询问有没有在1998年,抱养来的5岁左右的女孩。最终,在几个好心人的帮助和证实下,孟祥现在当地一家超市内,找到了一位“条件相似”的女孩。心急如焚的孟祥现,终于见到了他一直寻找的活着的“杜静”。

  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想要确认女孩是不是杜静,需要拿到她的一根头发,通过做DNA鉴定,确定该女孩是否与杜某有血缘关系。为此,孟祥现多次与女孩的“养父”沟通,希望有机会能够提取女孩几根头发做DNA鉴定,以洗刷自己多年的冤屈,却遭到女孩“养父”的拒绝。

  孟祥现将自己的发现告知濮阳市司法机关并引起高度关注,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赶往虎林提取孟祥现所称女孩的DNA,但由于种种原因,DNA比对始终未能完成。

  寻找“活杜静”以证清白的路,孟祥现没能行得通。“我没有杀人就是没杀人,即便找不到活着的杜静,也不能证明杜静就是我杀的,我冤枉。”孟祥现坚称。

  随后,孟祥现与律师商议后,找到了曾在呼格冤案中发挥过及其重要的作用、被媒体称为“中国测谎界鼻祖”的著名刑侦技术权威杨承勋教授。孟祥现想通过测谎的方式,以证清白。

  2019年3月11日,杨承勋教授对孟祥现进行全方位技术测谎后,得出结论:被测人孟祥现没有杀害杜静,与杜静失踪与否无关。

  “童尸的DNA没有提取到,那个年代丢弃死婴现象也比较多,(杜静)是被拐走,还是被人杀害,都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而且这个案子判的过程来回转,都是很奇葩的。”杨承勋说,“测谎也选择了专业、完善的两种测谎方式,结论显示:‘孟祥现没有杀害杜静,与杜静失踪与否无关’。退一步讲,证据上矛盾的地方特别多,目前证据也不能证明是他(孟祥现)杀害的,应按照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做处理。”

  这次测谎的结论,终于让孟祥现看到了一线曙光。孟祥现的诉求,也再次引起了濮阳市中级法院的重视。2021年8月20日下午,濮阳市中院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听证会,参加会议的专家提出了较为丰富的专业意见。

  孟祥现的代理律师叶文波在本次听证会上发表观点称,本案核心犯罪事实不清,主要定案证据严重不足。法院最后为了定孟样现故意杀人罪而下降审级,但最终认定孟样现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多处前后矛盾。如果本案不展开新的调查,没有新的证据,则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办法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精神,改判孟祥现无罪。

  濮阳市公安局一位领导曾对赤焰新闻表示,“这个案子现在来看,确实有一定的问题。”对于当年为何没做DNA比对,该领导解释称,“即便在当年,公安机关对DNA检测技术非常重视的,但尸骨高度腐败,法医通过对发现的人体组织进行检验确定,但遗憾的是,未检测出死者的DNA。”

  另据赤焰新闻了解,三年前公安机关再次将检材送到有关部门鉴定,但仍未检测出死者的DNA。

  2023年5月,濮阳市检察院受理了孟祥现的申诉后,组织了杜静的父母与孟祥现找到的东北女孩,做了DNA的比对。结果显示,该东北女孩的DNA与杜静父母并无遗传关系。

  “我们是受害方,现场我们也去了,确定就是我们的孩子,孟祥现是杀人犯,他媳妇是证人,不是我们认定的,是公安机关认定的。”杜静的母亲说,“如果说当年的童尸不是我们的孩子,那谁能给我一个活的孩子,我还巴不得呢!”

  杜静的母亲称,“采血我也配合采了,办案人员亲自去东北,把女孩双方的父母、养父母全部都已经核实过了,确认不是我们的孩子。”

  对于孟祥现前妻张某某为何多次供述是孟祥现杀人,赤焰新闻见到了已经再嫁他人的张某某。但在谈话间,只要询问起孟祥现杀人的相关联的内容,以及他当年是否遭受到刑讯逼供等,张某某就保持沉默,没办法得到任何信息。

  至今,孟祥现对于前妻张某某为何会供述其杀害杜静,一无所知。这二十多年来,孟祥现一直在思考,却没有人给他答案。

  对于此案件经过“八审五判”的最终判决结果,杜静的母亲并不满意:“孟祥现现在能出来就是判轻了,之前都是死缓两年执行,一次一次的这样(被打扰),就是不停的在给我们伤口上撒盐。”

  此前,“河北反腐英雄之女失踪多年未立案”一事,引起全国舆论关注,多家媒体曾予以集中报道。

  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称:“1993年,在一枯井内发现一女尸,反腐英雄郭建民的妻子蔡朋娥马上凑过去,只见遗体蜷缩在井里,裙子、皮带、卷发、身形都和失踪的女儿郭桂芳相似,牙也少了一颗——郭桂芳那儿刚好有颗虎牙。”“遗骨头朝东、面朝南,蜷着腿,脸还没完全腐烂,头发带卷,身上还残留牛仔裤衩、小皮带头、肉色。”“井边还留着一只带跟的女鞋以及。围观的人在议论说,看鞋子像一个女尸。”

  郭桂芳的家属始终相信这就是失踪的郭桂芳,但公安机关将尸体带走后一直未将尸检结果公布。

  2016年10月,郭桂芳的弟弟郭会增向肥乡公安局申请公开遗骨的司法鉴定信息。次年9月,肥乡公安局回复:1993年受理了两起无名尸体案,一是尸长为148厘米、年龄70岁左右的女尸,二是5月9日在一坑内井里发现尸长为168厘米的男尸,特征都不符合郭桂芳,与她无关。因此,没有义务向郭会增公开遗骨的司法鉴定。

  郭会增不相信肥乡公安局的回复,再次寻到1993年的枯井,挖到两根疑似人骨送至公安部。2019年7月16日,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送检检材中未检见人骨,骨骼大小、形态等与人体骨骼特征不符。

  至今,已29年过去,郭建民的女儿郭桂芳仍被认定为失踪案件。而与之认定相反的孟祥现案,也已相隔25年,当年的“童尸”究竟是谁?“杜静”是否还活着?如今依然是个谜。

  就在本文截稿时,孟祥现向赤焰新闻发来了其向濮阳市检察院对本次申诉的通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近几年来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过程中,例如呼格吉勒图冤案、冤案等均是根据此法理精神、法律规定作出的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