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电瓶车案件执法办案指引!执法查处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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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电瓶车销售单位及经营、维修等场所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获得CCC认证,包装、说明书与认证内容不一致,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等违反强制性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新国标”电瓶车是指依照国家颁布的电瓶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瓶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文,明确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瓶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提示:电瓶车3C认证标志通常位于电动车的车头,有CCC的标志,还能够最终靠电瓶车的合格证查看。

  1.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组织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电瓶车专项整治检查、日常监管检查等。

  3.其他部门移送:对其他部门移送案件及案件线.上级交办:对上级交办案件及案件线.其他。

  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地址、营业范围是否与生产、销售的产品相一致。

  将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与电瓶车进行比对:(1)检查是不是存在车辆尺寸、重量、最高车速、脚踏骑行功能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2)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加装蓄电池或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座位、伞具、车棚、高分贝音响;

  (5)检查是否拆除或改动车速提示音、限速等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检查是否存在车速篡改装置。非法篡改整车控制器,擅自把车速调高于国家标准25KM/h,危害极大,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非法改装者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检查是否篡改短路保护装置。说明书明示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为25A,篡改的电池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为32A。

  根据GB/T 36972-2018、GB42295-2022、GB 17761-2018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外表面或铭牌要有产品名称与型号、标称电压与额定容量、最大工作电流等信息。现场检查的主要信息是:a)产品型号: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锂离子蓄电池的产品名称与型号要与其蓄电池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与型号保持一致;

  b)标称电压:锂离子蓄电池铭牌上应有标称电压与额定容量,其中标称电压应≤48V。标称电压大于48V的锂离子蓄电池不能用于电动自行车上;

  e)蓄电池表面或铭牌应清晰可见的注明其充电和放电的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充电和放电的电流: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GB42296-2022在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生产日期在2023年7月1日之后的充电器产品的质量初步判定方法如下:1、检查充电器产品的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

  在产品的醒目部位应清晰和永久性地标上可溯源的特征符号标志,如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型号规格、制造日期或代码等。所显示的文字应使用规范简体中文。

  g)如果是II类充电器(电源插头仅两个插脚,无接地插脚),应标明符号“回”

  ⑴检查销售者(含网络经营者)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过CCC认证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或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⑵产品标识上所列制造商、生产企业、型号等信息,是否与认证证书相一致。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子查询模块下录入产品合格证上的CCC证书编号,获取查询结果。

  核对产品合格证上“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商标”“型号”“CCC证书编号”信息,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证书状态是否为“有效”。

  三判断。如网站查询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一致,且证书状态为“有效”,即为产品已获CCC认证;如网站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证书“暂停”和“撤销”时,或产品生产日期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之后的,均应认定产品未获CCC认证。

  1.查看产品的标签标识对照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执行标准关于标识和包装的要求,逐项检查标识是不是真的存在漏项。

  (1)检查销售者(含网络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

  1.资质类证据:包括《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违法行为认定类证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的实物及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检查视频音像资料;电瓶车说明书,获得的CCC认证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下的查询结果打印件;开展执法抽样的抽样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3.违法所得类证据:进货时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进货验收台帐,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财务账目、转账记录、消费者付款小票,微信、支付宝付款记录等。

  4.其他证据:包括投诉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材料、证人证言、联合检查记录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CNCA-C11-2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瓶车用充电器》(CNCA-C11-22:2024),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依法快查严处。对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并且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营销售卖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营销售卖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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